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14
附件: 湛江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印发广东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的通知》(粤财农[2007]361号)、《关于调整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分担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12]53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能繁母猪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 三农 保障民生为宗旨,通过保险市场机制,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及对保险病死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障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减少生猪疫病传播和病死猪对环境的污染,增强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推动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畜产品安全、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三个兼顾,即兼顾养殖户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多予少取,即在养殖场(户)自愿参保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以优惠费率承保,不以盈利为目的,各级政府给予农民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并以其他优惠政策引导农户参保.

(三)积极稳妥推进,即遵循 先行试点,逐步完善,适时推广 的总体思路,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湛江市范围内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能繁母猪.

(二)参保条件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被保险人;

散户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体投保,亦可作为被保险人,不受养殖规模限制.投保人应将养殖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另外,农垦集团所有养殖场均不列入本次实施方案范围.

(三)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6、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5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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