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4

2018年5月18日约谈记录1份4页. 处罚依据和种类: 2017年12月25日以及2018年5月18日,我局就《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执行以及2018年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次对你公司进行了约谈督促整改.而在我局两次约谈后,你公司未按要求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在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5日内),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

(二)项,决定给予从重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8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寄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网络罚告〔2018〕1号)、《听证告知书》(南食药监网络听告〔2018〕1号);

2018年8月1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寄回的《送达回执》显示你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收到上述两份文书.你公司至今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公司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拿银行缴款回单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换取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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