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4 |
本标准由广东省卫生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广州黄振龙凉茶有限公司、广州理和健康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健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杏林春凉茶有限公司、广州紫和堂邓老养生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建锋、彭接文、刘荔琛、陈文伟、吴智韶、陈铁山、王世勇、李羽、梁群欢、关则婷、何鹤峰、梁宇航、金伟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凉茶店铺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凉茶店铺的相关术语定义、分类、场所设施、采购运输贮存、加工配送、销售及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凉茶店铺的生产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凉茶 指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及广东地区传统食用历史习惯的动植物(除粮食、果蔬、茶、咖啡外)为原料,经加工调配而成,具有清润、降火、去除湿气、改善人体亚健康状态的岭南特色饮料. 2.2 凉茶(店)铺 指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加工制作、销售凉茶及相关产品的店铺. 2.3 凉茶包 指按照规定的配方将凉茶原料进行前处理加工(切段、切片、粉碎等)后,经过分装而成的一种凉茶半成品. 2.4 凉茶浓缩物 指按照规定的配方将凉茶原料经提取、浓缩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浸膏粉或浓缩液.
3 分类 按不同的经营方式,凉茶店铺可分为: 3.1 销售型凉茶店铺:指单纯销售凉茶成品的店铺,即对凉茶成品直接销售或对凉茶浓缩物调配加热(或制冷)后销售的店铺. 3.2 半加工型凉茶店铺:指将凉茶半成品(凉茶浓缩物或凉茶包等)经调配、煎煮为成品后进行销售的店铺. 3.3 加工型凉茶店铺:指将原料配制、煎煮加工制成凉茶后直接销售的凉茶店铺.
4 场所与设施 4.1 场所 4.1.1 凉茶店铺应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包含有 凉茶 字样的店铺标志. 4.1.2 凉茶店铺应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设置相应的功能间(区),加工型凉茶店铺应设置贮存间(区)、洗消间、加工间和售卖间;
半加工型凉茶店铺应设置加工区和贮存区,且与售卖区应相对隔离;
销售型凉茶店铺应设置贮存区,且与售卖区应相对隔离.储存区应合理区分原料、半成品、成品贮存区域. 4.1.3 凉茶店铺应距离昆虫大量孳生等重度污染场所25m以上,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扩散性污染源. 4.1.4 凉茶店铺地面、墙壁应平整、无裂隙,便于清扫和消毒,避免积水或积聚灰尘;
屋顶或天花板应易于清理,能防止积尘、凝水、霉菌生长和建筑材料脱落等情况发生. 4.2 设施 4.2.1 凉茶店铺应根据经营方式选择配备适宜的加工、贮存和售卖设施. 4.2.1.1 加工型凉茶店铺:应配备煮制容器、炉具(或煎煮机)、过滤器(网)、称量器具、冰箱、保温容器、柜台等,根据需要配置消毒设施、包装设施等. 4.1.1.2 半加工型凉茶店铺:应配备加热器具、煮制容器、冰箱、柜台等;
有煎煮加工的店铺还应配备过滤器、消毒柜等. 4.1.1.3销售型凉茶店铺:应配备加热器具、冰箱、柜台等. 4.2.2 凉茶店铺应配备照明设施及防蝇、防尘、清洗等卫生设施.使用非一次性杯具的店铺需配备消毒柜. 4.2.3 所有用于加工及接触产品的设备、设施、容器、工具,应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洁消毒的材料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