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14
武人社发〔2018〕5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 退休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1日 武汉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参保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完善程序,严格管理,依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试行). 第二条 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行政处室负责本市参保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完善工作规程、组织审核确认、履行审批职责、核实投诉举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管理处(东湖分局)、大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参保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申请资格、收集受理资料、参与审核认定、协查投诉举报、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参保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实行按月申报、限时办结的工作方法.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即参保企业职工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审批中遇有举报投诉、弄虚作假、涉嫌欺诈等特殊情形的,不受30个工作日办结时间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参保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按照申请、资格审查、申报、审核、公示的流程进行,并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实施争议处置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本市统筹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或具有原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与工作经历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 本市参保企业职工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适用本工作规程. 街道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农垦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不属于国家关于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行业名录申报范围,不适用本工作规程. 职工受到开除等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不属于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对象受理范围,不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六条 符合本工作规程第五条范围的人员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本市为养老金待遇领取地;

2、经原县(区)级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

3、在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且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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