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4 |
(一)申请.应于每年4至5月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申请表》或《市级技师工作站认定申请表》;
2.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技能大师、企业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或技师的资质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与技能大师等签订的工作协议(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免交).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实地评估. 认定.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认定的工作室、工作站名单,经公示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被认定的工作室,每年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名师带徒3名以上,且学徒学业完成后经企业评价合格;
(二)培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下同)5名以上;
(三)实施技术技能改造或攻关项目、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或组织培训交流活动等一项以上,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被认定的工作站,每年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职业工种(岗位)标准;
(二)培养技能人才5名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师资2名以上;
(三)技术技能改造项目、技能开发项目、校企合作项目或技能培训交流活动等一项以上,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资助金分5年期发放,首期分别发放30万元、10万元,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5万元.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的工作室、工作站,在资助金发放期内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评估一次. 第十三条 工作室、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的;
(二)年度评估不达标且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或不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有其他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