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4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最晚不迟于2日内),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损失清单;

(三)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事故证明材料;

(四)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亩)*(1-免赔率)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由保险人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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