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5 |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禅城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接受举报、组织查实举报情况,并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人进行奖励,日常具体事务由禅城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禅城区内对传销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公安、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的行为.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公安、工商等部门查证属实的传销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打传办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打传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五条 打传办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传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七条 公安、工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传销违法内容事先未被打传办或相关的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传销违法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传销违法行为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由打传办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三)对同一传销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传销违法行为前主动与打传办协作,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打传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按传销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措施的,根据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价值,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按传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以下3个档次予以奖励:
(一)提供传销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金不超过1万元.
(二)提供传销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金不超过2万元.
(三)提供详细传销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金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区打传办批准,奖励金不受本办法所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制. 第十五条 对积极主动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