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5

(一)通知.走传举报线索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打传办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奖励金.

(二)申请.举报人应自接到申请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到打传办,凭本人身份证明及能证明提供举报线索的材料申请奖励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人身份证明及能证明提供举报线索的材料需经打传办查核真实有效.

(三)审核.举报奖励行为由打传办负责审核.打传办在接到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后10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在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四)发放.打传办审核举报奖励相关材料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按规范程序划拨奖励金给举报人.奖励金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打传办审批后发放;

奖励金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由区打传办报区政府分管打传工作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金的经费来源为打传工作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打传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按年度将奖励金发放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打传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传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打传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出现泄露举报人信息等情况,造成被举报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泄露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打传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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