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6 |
第一条 参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伤害保险)的单位 本市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自愿为本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它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办理从业伤害保险,缴纳从业伤害保险费. 第二条 保险费及保险期间 从业伤害保险保险费收取标准由各经办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保险产品设置.参保单位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从业伤害保险保障 . 保险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对参保人进行免费替换,替换人员保险自参保单位申请次日开始生效.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 本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参保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参保人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参保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参保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五)参保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参保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七)参保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四条 保险责任项下的具体赔偿项目 参保人若遭受上述责任范围的从业伤害达到下列标准,参保单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获得相应保险赔偿:
(一)死亡保险金 参保人因从业伤害导致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补偿标准为:第三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死亡赔偿金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
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死亡赔偿金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
(二)伤残保险金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参保人因从业伤害经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伤残保险金,最低不得少于1.5万元. 肢体残缺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伤残人员,一至四级的伤残保险金增发50%,五至六级的伤残保险金增发20%. 死亡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三)生活护理保险金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参保人因从业伤害经鉴定有生活护理依赖的,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赔付生活护理保险金.赔付标准最低赔付不少于5万元.
(四)医疗保险金 参保人发生从业伤害后应当在保险公司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伤害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自伤害发生之日起2年以内产生的用于治疗该伤害所用医疗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支付目录范围,赔付限额最低不得少于3万/次(500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赔付),500元以下免赔. 本保险受益人为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得到某次保险事故各项保险赔偿后,该次事故伤害所涉及本保险项下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对于同一职工一年内多次受到事故伤害的保险金分次单独核算.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即便发生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但是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