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16

二、警示教育意义 此案例中的当事人吕德芹,于2015年9月21日在如城街道福寿东路职教中心南大门西侧人行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食品(肉夹馍).无照经营是一种无序竞争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无照经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较大冲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反响强烈.在当前个体工商户两费已经取消、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多的情况下,无照摊主应自觉办理入室经营相关审批手续,成为合法、平等的市场主体,靠诚信守法经营来发家致富才是长远之计.也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无照经营行为. 地税局

(一)

一、基本案情 如皋地税五分局在对如皋弘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2-2014年度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3年9月企业应缴增值税1951.93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51.93*7%=136.64元,未申报缴纳,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6.64元.

(二)房产税 2012年4月份企业房屋建成并投入使用,房产原值6847611.29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2012年7月份受让国有土地7033平方米,受让价格7673003.00元,缴纳契税230190.10元,应申报缴纳2012年度房产税6847611.29*(1-30%)*1.2%÷12*3+(6847611.29+7673003.00+230190.10)*(1-30%)*1.2%÷12*5=66007.80元,未申报缴纳,应追缴房产税66007.80元. 2013年企业房产原值6847611.29元,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土地价值为7903193.10元,应该申报缴纳2013年度房产税(6847611.29+7903193.10) *(1-30%)*1.2%=123906.76元,已申报缴纳91479.87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23906.76-91479.87=32426.89元. 2014年企业房产原值6847611.29元,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土地价值为7903193.10元,应该申报缴纳2014年度房产税(6847611.29+7903193.10) *(1-30%)*1.2%=123906.76元,已申报缴纳121973.16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23906.76-121973.16=1933.60元. 以上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66007.80+32426.89+1933.60=100368.29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1年12月企业实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7033平方米,应申报201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033*4=28132.00元,未申报缴纳,应追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8132.00元.

二、处罚结果 对上述第

(一)至

(三)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苏地税规〔2014〕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该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前自查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6.64元,房产税100368.2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8132.00元处以0.3倍罚款,计(136.64+100368.29+28132.00)*0.3=38591.08元.

三、警示教育意义 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强化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房产税申报过程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从房屋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要注意的是如房产坐落在国有土地上,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次月起根据容积率计算情况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却不相同,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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