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7 |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三、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 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修改为 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
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 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修改为 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 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