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17

3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5 城建局 城建局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6 夜景灯饰的设置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规定》(本政发【2004】4号)第七条 按照规划须安装夜景灯饰设施的,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明示夜景灯饰的设置要求.当事人应按照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设置方案或初步设计图纸,向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7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2月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得以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供业主选聘.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8 物业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公布)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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