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7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指南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事后监督责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非住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非住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