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17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之日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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