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17 |
第四章 审定权限 第十六条 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合理结构比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国家级教练需由当地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由国家体委审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高级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教练审核组由当地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组成.成员一般在七人以上.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 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 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四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管理部门要对受聘教练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体委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二: 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特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标准》规定聘任教练员职务须按照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根据各级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各地区、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不同的实际情况,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编制定员 国家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3-5(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4-6(人);
竞技体校、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6-10(人);
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8-12(人);
普通业余体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不低于1:12(人).
(二)职务结构比例 1.国家队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国家体委提出,报国家人事部核准. 2.体育运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