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根据资格互认协议,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行业组织章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