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10-15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91) 公告 持续关连交易 化工产品及原料购销协议 於2014年4月25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能源化工营销公司与本公司部分子公司签署了化工产品及原料购销协议以进行下述持续关连交易: 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向克旗煤制气公司采购天然气及化工产品,销售化工原料 能源化工营销公司与克旗煤制气公司签署了《天然气销售框架协议》;

根眯,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同意向克旗煤制气公司采购天然气,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合计约为人民币40.29亿元,该协议有效期由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能源化工营销公司与克旗煤制气公司签署了《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克旗);

根煤贤,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同意向克旗煤制气公司采购化工产品,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合计约为人民币6.23亿元,该协议有效期由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能源化工营销公司与克旗煤制气公司签署了《化工产品采购合同》(克旗);

根煤贤,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同意向克旗煤制气公司销售化工原料,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合计约为人民币1.35亿元,该合同有效期由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向多伦煤化工公司采购化工产品,销售化工原料 能源化工营销公司与多伦煤化工公司签署了《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多伦);

根煤贤,(1)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同意向多伦煤化工公司采购化工产品,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合计约为人民币36.3亿元;

(2)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同意向多伦煤化工公司销售化工原料,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合计约为人民币11.6亿元,该合同有效期由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上市规则含义 於本公告日,大唐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其子公司合共持有本公司34.71%的已发行股本.由於大唐集团持有本公司子公司克旗煤制气公司、多伦煤化工公司各自的股权均大於或等於10%,该等子公司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化工产品及原料购销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 (1)《天然气销售框架协议》及《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克旗)下采购天然气及化工产品之合并计算交易金额其中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2)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多伦)下采购化工产品之交易金额其中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故上述(1)及(2)项交易须分别遵守上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经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化工产品采购合同》(克旗)及《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多伦)项下各自销售化工原料之交易金额各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於5%,故上述合同项下各自销售化工原料之交易须分别遵守上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的规定,但无须经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相关规定,在下一份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相关细节.载有《天然气销售框架协议》、《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克旗) 及《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多伦)项下分别采购天然气或化工产品之条款发表意见的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的通函,将於2014年5月20日或之前寄发给股东. 能源化工营销公司采购克旗煤制气公司生产的天然气及化工产品 《天然气销售框架协议》 协议日期:2014年4月25日 协议各方: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克旗煤制气公司 主要条款: 协议标的: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同意於协议有效期内采购克旗煤制气公司生产的天然气. 交易价格:在《煤制天然气购销协议》(能化-中石油)定价原则的基础上(暂定)下浮0.5% (0.5%为能源化工营销公司按照市场平均水平且基於公平合理原则收取的协调管理服务费费率). 《煤制天然气购销协议》(能化-中石油)规定的定价原则如下: 初期协议价格为每立方米人民币2.75元(含13%增值税);

协议价格只适用於低位热值不低於8,000kCal/m3的煤制天然气.如果协议期内任一日卖方所交付煤制天然气的低位热值低於8,000kCal/m3,则实际结算采用的合同价格折减为: 经折减的协议价格 = 协议价格 * (该日煤制天然气平均热值/ 8,000);

上述协议价格有效期为自合同签字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适用的协议在目前价格基础上可根鄹窈褪谐〉惹榭鱿嘤Φ髡;

如果国家规定或推荐天然气采用热值计价,协议双方应同意根夜娑ê汀睹褐铺烊黄合椤(能化-中石油)所述各项原则,确定采用按热值计的协议价格. 结算及付款:协议双方根饺啡系慕崴愕薪崴;

每旬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结算3次). 期限: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公司确认,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本公告日,《天然气销售框架协议》下采购天然气之交易金额每个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最低豁免水平. 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协议期满后,如协议双方均无更改,则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协议延续前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规定,包括有关申报、公告和独?股东批准的要求(如适用). 年度上限 《天然气销售框架协议》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预计约为人民币40.29亿元,该金额上限乃参照 (i) 克旗煤制气公司预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生产的并向能源化工营销公司销售的天然气量;

及(ii) 协议规定的天然气价格. 历史交易金额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克旗煤制气公司向能源化工营销公司销售天然气交易金额低於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最低豁免水平.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克旗煤制气公司并未向能源化工营销公司销售天然气.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克旗) 协议日期:2014年4月25日 协议各方: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克旗煤制气公司 主要条款: 协议标的: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同意於协议有效期内采购克旗煤制气公司生产的化工产品. 交易价格:能源化工营销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化工产品销售,并按照市场价格下浮1%与克旗煤制气公司进行结算(1%为能源化工营销公司按照市场平均水平且基於公平合理原则收取的协调管理服务费费率). 结算及付款:合同期内,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应按照随收随付及每周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向克旗煤制气公司支付化工产品货款. 期限: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公司确认,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本公告日,《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克旗)项下采购化工产品之交易金额每个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最低豁免水平. 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协议期满后,如协议双方均无更改,则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协议延续前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规定,包括有关申报、公告和独?股东批准的要求(如适用). 年度上限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克旗)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预计约为人民币6.23亿元,该金额上限乃参照 (i) 克旗煤制气公司预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生产的并向能源化工营销公司销售的化工产品量;

及(ii) 估计的化工产品价格. 历史交易金额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能源化工营销公司与克旗煤制气公司发生之采购化工产品交易并未超过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最低豁免水平.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能源化工营销公司与克旗煤制气公司未发生采购化工产品交易. 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向克旗煤制气公司销售化工原料 《化工产品采购合同》(克旗) 协议日期:2014年4月25日 协议各方: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克旗煤制气公司 主要条款: 协议标的:能源化工营销公司同意於合同有效期内向克旗煤制气公司销售化工原料. 於合同有效期内,克旗煤制气公司将根涫导市枰,不时致函能源化工营销公司明确所需化工原料的具体要求;

能源化工营销公司擞胙酆蟮墓┯ι糖┒┚咛宀晒汉贤(「具体采购合同」). 交易价格:能源化工营销公司严格按市场价格进行化工原料采购(原则上采用询价方式进行供应商的确定,最低价者定为供应商),并按照中标合同价格上浮1%与克旗煤制气公司进行结算(1%为能源化工营销公司按照市场平均水平且基於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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