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22-10-29 |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14日对沈阳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一台2吨燃煤锅炉运行时排放的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林格曼黑度为1级,烟气超标的事实存在.
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锅炉正常运行时锅炉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日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浑南罚告[201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其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