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22-11-01
焦政办〔2018〕7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焦作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焦作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6日 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2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是指在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乡镇. 第三条 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工作实行先创建后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示范乡镇的基本条件:

(一)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二)积极申报各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培育县级以上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不少于1个、创业示范项目不少于5个,创业示范园区产业特色明显,创业示范项目宣传广泛,区域内创业、兴业、乐业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农民工返乡创业环境优良,享受与其他招商项目同等待遇;

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

农民工返乡创业场地得到有效保障.

(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人数占本乡镇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总数的3%以上,带动就业人数达到返乡创业人数的10倍以上.

(五)区域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 示范乡镇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申报表.

(三)乡镇政府将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目标纳入考核的相关文件、宣传报道以及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示范乡镇的申报程序:

(一)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乡镇提交的报告、申报表及其他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七条 示范乡镇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考评组深入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按照《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评审认定标准》逐项量化考评,并进行专家论证评审,按照实地考评得分、专家论证评审得分分别占60%、40%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成绩进行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和示范乡镇候选名单,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公示.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乡镇拟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示范乡镇,报市政府审批并颁发 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 牌匾.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工作在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具体负责示范乡镇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各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示范乡镇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健全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示范乡镇每年认定一批,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示范乡镇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示范乡镇标准和相关要求每年考核一次,并通报考核结果,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乡镇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二条 建立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于每月5日前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农民工返乡创业统计监测情况,包括创业人数、创办企业数、投资规模、产值规模、所属行业、带动就业等情况,并对本地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进行分析;

每季度形成一份农民工返乡创业形势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送. 第十三条 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的示范乡镇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18〕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16〕152号)精神,为规范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专业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示范园区的创建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特色专业乡镇.

(二)特色专业村(组).

(三)特色专业园区:包括种植类、养殖类、电商类、教育类、旅游类、餐饮类、加工制造类等.

(四)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可以采取挂牌、共建等方式申报示范园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园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注册登记、创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 一站式 服务.

(三)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五)园区已被县(市)区认定为本级示范园区.

(六)不同类别的园区需具备

(一)至

(五)项共同条件,同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特色专业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健全;

主导产业特色突出,规模较大、布局集中;

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在县域以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标准,有较完备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主导产业经营主体占本乡镇经营主体的30%以上.特色旅游乡镇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5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人以上. 2.特色专业村(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创业贷款担保等服务;

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

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组)农户的50%以上.特色旅游村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5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人以上. 3.种植类园区.园区内同产业的经营主体2个以上,流转土地面积500亩以上,带动当地种植农户50户以上,形成联合开发格局,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标准. 4.养殖类园区.园区建设符合防疫规定.公司、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公司经营状况好、信誉高,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当地养殖农户20户以上. 5.电商类园区.园区内设有产品展示、网商孵化、业务管理等区域,具备培训孵化、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生活服务等功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广告宣传等服务.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10家以上. 6.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装制造、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3家以上,每家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人以上. 7.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占园区企业总数30%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焦作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三)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四)被县(市)区认定为本级示范园区的文件.

(五)与各类园区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园区向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焦作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县级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三)县级政府研究决定后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四)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实地考核、审查材料等形式对县(市)区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示范园区评审认定的程序:

(一)评审.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深入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核,按照《焦作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标准》逐项进行量化考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综合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公示.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园区拟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报市政府审批并颁发 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牌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县级政府是创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规范化运作的示范园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示范园区跟踪管理,定期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示范园区建设,对被认定为示范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示范园区每年审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撤销 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撤销 焦作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称号并收回牌匾,已给予补贴资金的一并收回.

(一)擅自改变示范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有关政策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创业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协议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服务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示范园区被创业者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七)创业成功率低于30%的(创业成功标准为稳定经营两年以上,以工商、税务、电力部门凭证为依据).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18〕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16〕152号)精神,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示范、树立标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及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三)有比较完善的发展计划书,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项目要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愿意为其他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创业实习.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人以上(含8人)或吸纳农村劳动力人数占员工总数的60%以上.带动贫困家庭成员创业和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

(六)申报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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