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3-02-15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召开专家论证会.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 , XKWH00100000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规范性文件】《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法〔2011〕2号)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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