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03-03

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

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

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

41 ,,

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

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

42 ,,

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

43 ,,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

44 ,,

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45 ,,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

46 ,,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

47 ,,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

48 ,,

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

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 ,

49 ,,

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

50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

51 ,,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

52 ,,

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

53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54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55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56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57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58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因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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