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3-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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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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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732000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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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733000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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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734000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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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736000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