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3-05-25 |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
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第十五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3、【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第十四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第十七条调入我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我省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调出省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凭调出省的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 ,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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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