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3-07-23 |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对在统筹地区外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项目而申请在本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提供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统筹地区外的参保缴费证明.跨地区的特殊行业应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在统筹层次较高的地区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九条登记部门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范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经办机构向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核发社会保障卡.未通过参保审核的,登记部门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第十条用人单位要为本月申报缴费期结束后新招录的职工及时申报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登记部门根据其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及相关资料,为其办理职工参保预登记.并在下月申报缴费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2章:
第二节变更登记等管理内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提供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更时,需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新招录: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其中属于招录外单位在册不在岗职工(含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劳动,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协议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开除、辞退、辞职、应征入伍等相关资料或证明;
(三)退休:退休审批表;
(四)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五)其他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登记部门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核发.对职工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的,更新社会保障卡.未通过变更审核的,登记部门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