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3-07-23

第三节注销登记等内容.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合并、破产、终止;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且连续两年未办理登记证验证,经办机构可强制进行注销登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或合并的有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六条登记部门审核上述证件和资料,并会同征缴部门确认用人单位结清欠费、滞纳金等,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已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职工信息另行管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二章:

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等内容.第十七条登记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审核其社会保险登记项目变化、规范参保等情况,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八条登记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核实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应参加保险项目的登记、申报工资和缴费、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生成《社会保险验证审核表》(表2-5),并会同征缴部门和稽核部门确定审核结果.对确认存在违规情况的,暂不予办理验证签章;

对相关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页,签署验证日期,加盖经办机构验证专用章.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满或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记载重新核发登记证原因及日期.符合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应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作废章.第二十条遗失、损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遗失、损毁证明资料,并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年检验证与换证的用人单位,应转交稽核部门督促办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光山县工伤保险所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1日 , 无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后,作出同意用人单位申请的决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作出不同意用人单位申请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参保登记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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