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3-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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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七、市工商质监局(共325项,不包括取消和不列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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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大项 , 子项 ,,
1,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 , 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86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