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3-08-08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 1,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第七十五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