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11-06 |
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5 , 行政许可 ,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年第26号)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四项 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处理决定: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