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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的强制措施 , 无 , 《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