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2-18 |
2、【规范性文件】《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188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拟定城市管理规划,负责城市管理规划的组织实施.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组织现场踏勘,组织公示,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已受理的项目,核对情况,并根据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作出正式处理意见.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巡查、拍照取证,加强对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管理档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7、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12345;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监察室:885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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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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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第二十八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3、【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情排除后二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