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2-18 |
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城市道路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违法挖掘城市道路处理.
3、【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15年汕府令第16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85项)》 行政许可事项 第145项: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4、【规范性文件】《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188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拟定城市管理规划,负责城市管理规划的组织实施.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组织现场踏勘,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已受理的项目,核对情况,并根据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作出正式处理意见.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验收、拍照取证,加强对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管理档案.对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7、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 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12345;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监察室:88521000. ,
3 ,,
占用、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2、【地方性法规】《汕头市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