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2-18 |
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下树木的,属市级管理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区(县)级管理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15年汕府令第16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85项)》 行政许可事项 第150项:权限内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5、【规范性文件】《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188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拟定城市管理规划,负责城市管理规划的组织实施.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根据情况组织公示,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已受理的项目,核对情况,并根据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作出正式处理意见.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验收、拍照取证,加强对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管理档案.对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合理补偿.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7、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 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12345;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监察室:885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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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地方性法规】《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2006年)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