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4-05-06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延续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辽人社发[2014]10号,2014年4月8日施行)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第二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统一使用 XX市XX区xx职业培训学校 ,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第九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新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第十条第二款受理.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增设培训项目、提高办学层次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后,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一款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变更名称,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变更办学校址,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款增设培训项目或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审批.
第四章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的,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由举办者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专组进行评审及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