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4-05-06 |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下达《不予批准的决定书》,说明理由.4.发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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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 ,,
【规范性文件】沈人社发〔2016〕81号《关于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见习单位的资格审核认定. , 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申报见习单位企业进行现场审核.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招用人员的处罚 , 1.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得打击报复.第三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按有关规定从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一次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25%或者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超天数每人每日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劳动监察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