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4-05-06 |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招用人员的处罚 ,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得打击报复.第三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按有关规定从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一次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25%或者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超天数每人每日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劳动监察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