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4-05-13 |
5 , 区旅游局 , 权限内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欺骗、胁迫旅游者另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九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二、
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
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
6 , 区旅游局 , 权限内旅行社未及时上报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擅自分团脱团、非法滞留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九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