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4-05-13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二、
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
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
7 , 区旅游局 , 权限内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九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