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4-07-12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行政审批(省级下放权力) , 申请人 , 取消. , 8,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六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系行政审批) , 申请人 , 取消. , 9,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六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系行政审批) , 申请人 , 取消. , 10,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十条:设立复制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七)新设立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行政审批(省级下放权力) , 申请人 , 取消. , 规范 附件3 , 文旅系统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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