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4-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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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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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演出场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系行政审批) , 规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六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系行政审批) , 规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六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系行政审批) , 规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