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4-07-13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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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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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条 , 天柱县就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增加 , 6? , 行政许可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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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条 , 天柱县就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增加 , 7? , 行政许可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8日)
第四章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