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5-06-19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人大2013年9月26日通过)第十二条规定: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124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办公室 , 2日 , 2日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三条);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提出初审意见. , 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办公室 , 11日 , 18日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进行公示并作出决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办公室 , 5日 ,,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信息公开. , 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办公室 , 2日 ,,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 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办公室 ,,

,,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

电话:0377-67987995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7-67921717 受理地点:社旗县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办公室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