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5-06-19 |
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 调查 , 1.调查责任:对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领导批转、上级转办和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局机关有关股室、局属执法机构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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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2.立案责任:对调查取证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宣股 ,,
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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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 3.审议责任:召开局长专题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告知意见. , 法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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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法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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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召开局长专题会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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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机构 , 7日 , 7日 , ,,
,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向设计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接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后,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设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后督查 , 7.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