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5-08-03 |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否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执行
2 , 市城乡建设局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否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3 , 市城乡建设局 ,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 否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执行
4 , 市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款: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七条第一款: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