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09-08
区人社局权责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 职权依据 , 实施部门(责任主体)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责任主体) , 承办机构 , 工作对象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编码 , 子项

1 , 行政许可 , XKRS00010000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0000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第十条省属在沈单位或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其它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办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省属在沈单位或省工商局登记的驻沈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区人社局 , , 行政审批科 , 法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并将《行政审批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受理;

申请资料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即时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并将《行政审批延期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4.送达责任:应当自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z1994{503号)、《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大人社发z2014{109号)等法律法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2-3.《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大人社发〔2014〕109号)3.同2-34.同1-15-1.同2-15-2.同2-25-3.同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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