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09-08

2 , 行政许可 , XKRS00020000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0000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

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17〕16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层级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区人社局 , , 行政审批科 , 法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应当自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1.同1-12-2.同1-23.同1-24.同1-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3 , 行政处罚 , CFRS00010000 , 对擅自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才服务、人才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00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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