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7-12-25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
,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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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XX乡(镇)人民政府 , XX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