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8-02-19 |
10 , 非行政许可 ,
3301010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县市政办 , 园林股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县内审核资料需要4个工作日 , 否 ,
11 , 行政处罚 ,
3302001 , 对燃气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市政办 , 市政管理股 , 国务院令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处以5000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 ,
12 , 行政处罚 ,
3302002 , 对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处罚 , 县市政办 , 市政管理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