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8-08-23 |
12012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 , 绿化处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 ,
12013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 , 绿化处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 ,
1201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 , 绿化处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 ,
12015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 , 绿化处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建设单位 , 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 ,
12016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 ,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 , 执法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