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8-08-23 |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 单位或个人 , 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 ,
12017 ,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 , 市政站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单位或个人 , 7个工作日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挖掘道路收费标准:
1、水泥砼路面150元/O;
2、沥青路面120元/O;
3、普通砖便道70元/O;
4、彩色砼砖便道150元/O;
5、砼砖便道120元/O;
6、砼道牙30元/m;
7、土路20元/O临时占用道路收费标准(1.5元/平方米・日) , 行政许可 ,
12018 ,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 , 绿化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
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 建设单位 , 5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许可 ,
12019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 , 绿化处 ,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