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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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 行政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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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校车使用审查 , 市教育体育局 , 企业法人 , 行政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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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施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核定 , 市教育体育局 , 社会组织法人 , 行政许可 , 《青岛市实施办法》(2008年12月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能力和生源规模核定,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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